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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在小区内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候在小区不慎摔倒受伤,受伤者及家属往往会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甚至将物业起诉至法院。那么物业公司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今天的文章通过下面一篇案例给大家进行讲解分析。
案例简述
年某日早上,高阿姨在行至小区前门楼梯台阶最底两台时滑倒,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高阿姨损伤为十级伤残。高阿姨及其家属认为因小区楼梯台阶为大理石材质不防滑,并且因楼梯台阶覆盖有油污而导致高阿姨摔倒致伤的事实,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讼至法院。
物业公司认为,高阿姨摔倒受伤后到物业指派员工陪护就医的过程中,从未提出因为台阶上存在油污致其滑倒,并且小区入口台阶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从业主入住以来,没有同类事故发生。高阿姨作为长期居住在该小区的成年人,对小区的有关公共设施环境非常熟悉,在下楼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才导致摔倒扭伤,自身具有重大过错。物业公司认为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无需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阿姨摔伤地点是小区大门梯步,小区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民法典》所指的公共场所,即便扩大解释为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高阿姨主张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高阿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则高阿姨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高阿姨虽主张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楼梯台阶油污,致使自身滑倒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高阿姨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小区台阶上面有覆盖的油污,也无法直接证实由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善而导致其滑倒摔伤的事实。
高阿姨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高阿姨作为小区的业主,长期生活、居住在该小区,应对小区内的环境状况有一定的熟知度,在行走过程中亦应当注意地面安全情况,防止摔伤。此注意义务系一般民事主体应当尽到的一般注意义务,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虽高阿姨摔倒致伤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则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故此,高阿姨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温律说法: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基本规则,业主在小区内发生意外事故,想要主张物业公司因未尽管理义务而担责,首先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温霏霏律师
编辑:金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