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5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侧腹股沟区肿物,右侧腹股沟区结核病灶清除手术后,高血压3级,治疗口服洛索洛芬钠片、硝苯地平缓解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异烟肼片、利福平胶囊等药物。年5月23日,原告病情加重,呕吐血,经急救稍有缓解,后于5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右髋关节结核。出院医嘱:医院进一步治疗,院外继续口服抗结核药物。
年5月28日,原告病情越发加重,遂去被告处抢救,被诊断为肝损伤,需转院治疗。原告转入x医院,诊断为急性肝损伤,肝衰竭,肌肉结核,医院告知原告生命垂危,回家准备后事。原告于5月29日转到x医院诊治,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急性肾功能衰竭,肺炎,软组织结核,肠道菌群失调,丙型病*性肝炎,低钠血症。经住院治疗后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原告口服的药物致使原告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各项经济损失.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x医院诊断被答辩人药物性肝损害依据不充分,鉴定文书未对这些疑点予以详细分析论证。这个疑点主要反映在从患者入住医院后的检验报告即5月28日的检验报告能够反映药物性肝损害的特异性指标谷丙转酶,碱性磷酸酶均正常,所以说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是不充分的。
答辩人所应用的抗痨药物未超过常规剂量,而被答辩人为结核病复发,结核杆菌耐药难治,且原告自身存在肝炎,低蛋白血症,在治疗上存在难以取舍及规避的矛盾。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据实依法裁决。
四、医疗过错分析
医院后,被告根据原告结核病史及影像学表现,诊断右髋关节结核,给予诊断性抗结核治疗,同时给予降压、降脂等治疗。但是,被告在原告血脂正常情况下给予阿托伐他汀治疗欠妥,在原告有丙型肝炎的情况下,给予抗结核药物而没有给予保肝药物,被告对于肝脏基础疾病状态下抗痨药物加重肝损伤的风险重视不足,存在过错,增加了不良副反应的风险,与原告发生急性肝损害有一定因果关系。
原告既往有右侧腹股沟区结核病灶清除史,结合影像学表现可以进行抗结核治疗;同时原告患有高血压、肝炎等疾病,原告服用抗结核药物后反映强烈;原告自身疾病及体质使其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
五、庭审意见
原告于年5月15日至5月24日在被告处治疗,花费医疗费.47元。原告于年5月28日在x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21元。原告于年5月29日至年6月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02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40元,原告支付.62元。
原告出院后在x中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80元。原告误工费.30元(天×77.26元/天),原告护理费.00元(45天×元/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元39天×50元/天),营养费.00元(75天×20元/天),交通费酌定.00元。综上,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为.40元。鉴定费.94元。鉴定意见认为被告的过错属于次要原因,综合本案,被告承担40%责任为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医院赔偿原告庞某某经济损失.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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